2007年6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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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后拜访同行返回途中遭遇车祸
法院:不予认定工伤是不妥的
通讯员 童超 王泽民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受单位指派参加展销会,会后请假去合作单位会见朋友,返回途中却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这种情况能否算是工伤,在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和死者家属三方之间形成了争议:劳动部门和单位都认为这不构成工伤,而死者家属则不服,并因此引发诉讼。永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妥。

  会后拜访朋友归途遇车祸
  刘某是永康市某医院皮肤科医师。2006年3月14日,刘某与其他几名医师受医院委派,到杭州参加医疗仪器展销会。当天中午展销会结束,按照日程安排,下午有半天的自由活动时间。由于杭州市某医院与刘某所在医院一直都有业务上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皮肤病治疗领域有比较紧密的合作,为此,刘某打算趁自由活动时间去医院拜访,了解一下兄弟单位的仪器使用情况,交流一下业务,顺便拜访该医院的几个朋友。
  刘某向带队领导请假后,去了兄弟医院,与该院皮肤科医生王某、宋某、叶某见了面,讨论了治疗设备及治疗技术等问题,并参观了该院的治疗室。饭后刘某返回单位规定的乘车集合地点,准备回永康。就在快要到达集合地时,不幸发生了。在穿过一处街口时,刘某被一辆车子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3月26日死亡。

  是否工伤引争议
  刘某不幸身亡后,刘某的家人认为刘某是在工作中身亡,应享受工伤待遇。但刘某的单位认为刘是在私自会见朋友的途中死亡,不属于工伤。
  于是,刘某的家人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答复。刘某的家人不服,又提出复议,结果依然还是一样。无奈之下,刘某的家人向永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刘某的单位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并认定刘某为工伤。
  刘某在死亡之前请假会见合作单位的朋友的行为是私人行为还是工作行为,成了法院审理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刘某的家人认为刘某是出于工作需要会见宋某、王某等人的,出了事应该认定为工伤。而劳动部门和医院则认为这是刘某私自会见朋友,并未得到医院的书面委派,不构成工作上的交流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妥
  永康法院认为,刘某与单位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而杭州某医院与其单位是医疗联合体,双方存在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刘某受单位委派参加完展销会后,经带队领导批准后,前往合作单位拜访,这与工作有关联;同时结合宋某、王某的证言可知,刘某参观拜访的内容也与工作有关联的,并且是在返回乘车集合地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刘某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否定刘某的行为与其自身从事的职业不存在联系。
  因此,法院认为,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不妥的。
  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刘某家人与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医院方一次性补偿刘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共计12.9万余元。日前,刘某的家人撤回了起诉。